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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冉隆柏与桂太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隆柏,桂太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073号原告:冉隆柏,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颖,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太容,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隆柏与被告桂太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隆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桂太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冉隆柏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行为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隆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0元,由原告冉隆柏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昱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