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刑更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更528号罪犯陈成,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新安监狱二监区服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杨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于2013年9月6日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5年9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陈成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陈成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75.95分,获嘉奖3次,被评为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2年10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杨波审判员 邹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