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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华钦、何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钦,何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王华钦,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何帆,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公务员,住江西省婺源县。申请执行人王华钦与被执行人何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婺民二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钦与被执行人何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帆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工商银行婺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婺源支行、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婺源支行、中国银行婺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婺源支行、上饶银行婺源支行、南昌银行婺源支行、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婺源县房管局调查,除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60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欠款116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以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工资收入需与其他案件共同分配。2017年7月20日,本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何帆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倡勋审判员  俞向标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危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