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3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4号。法定代表人:戚兴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萍,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辉,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小岭水泥销售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及思伟审判员 徐 茁审判员 胡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