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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抗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继伟与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继伟,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103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继伟,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赵亚春,职务主任。申诉人王继伟因与被申诉人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7]230000001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