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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但堂君与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堂君,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但堂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李正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但堂君与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但堂君各项工伤保险待遇48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20元,被执行人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荣县三倒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堂君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6878.3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