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雪兰、雷宏良等与徐玉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雪兰,雷宏良,徐玉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601号原告:雷雪兰,女,1936年3月13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雷宏良,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徐玉姣,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雪兰、雷宏良与被告徐玉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雪兰、雷宏良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姜茂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