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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崔丽春与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丽春,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丽春,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黄恒奎,经理。申请执行人崔丽春与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58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2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丽春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抵押的三户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能力,现查封的房屋正在评估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崔丽春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崔丽春发现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