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龙某甲、李某、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龙某甲,李某,龙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294号原告:曾某某。被告:龙某甲。被告:李某。被告:龙某乙。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龙某甲、李某、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泽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