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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应全与付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全,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全,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同心村河头湾。被执行人:付胜利,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住赤壁市蒲圻凤凰山。本院在执行王应全与付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胜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