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应全与付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全,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全,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同心村河头湾。被执行人:付胜利,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住赤壁市蒲圻凤凰山。本院在执行王应全与付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胜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