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合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年生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合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温年生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596号原告:上海合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2130333C。法定代表人:殷世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年生,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上海合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年生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合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合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合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合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闫尚昆书 记 员 张阿明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