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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0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唐映春与徐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映春,徐学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823号原告:唐映春,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徐学勇,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映春诉被告徐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映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映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映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映春负担。审 判 员 张标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应 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