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玉梅与靳合龙、靳红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梅,靳合龙,靳红果,靳晓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895号原告:孙玉梅,女。被告:靳合龙,男。被告:靳红果,男。被告:靳晓曼,女。原告孙玉梅与被告靳合龙、靳红果、靳晓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孙玉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梅撤回对被告靳合龙、靳红果、靳晓曼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玉梅负担。审判员  郭儒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