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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李诗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李诗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0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城东站前大道林业小区。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卢涛,该局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李诗团,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马山县。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百右林罚决字[2015]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及或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应于2016年1月2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其到2017年7月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 琳人民陪审员  邓福愿人民陪审员  李学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