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淑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淑显,闫兰怀,王俊峰,王俊霞,苏月琴,陈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41号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董事长。被申请人:冯淑显,女,969年7月17日出生,住。被申请人:闫兰怀,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景县。被申请人:王俊峰,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景县。被申请人:王俊霞,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住景县。被申请人:苏月琴,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故城县。被申请人:陈春梅,女,1986年5月4日出生,住故城县。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地产及车辆。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土地、汽车。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