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抗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广美、王广捃、王广秀与李世君、徐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广美,王广捃,王广秀,李世君,徐伟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109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广美,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广捃,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广秀,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世君,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伟平,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诉人李广美、王广捃、王广秀因与被申诉人李世君、徐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7]2300000008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罗林成审判员 单一琦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