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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宿爱军与艾付、艾永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爱军,艾永双,艾付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2389号原告:宿爱军,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艾永双,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艾付,男,194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宿爱军与被告艾永双、艾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海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永双、艾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爱军诉称:被告艾永双和宿爱军原是夫妻关系,离婚后艾永双欠宿爱军2015年土地承包费3600元和2016年土地直补款500元,共计41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不给,又经村长及小宽镇法律服务所调解,于2016年3月4日达成一份还款协议,内容是艾永双到外地打工,同意其父亲代理处理此事,父亲艾付也是本案担保人,签字为证,但被告仍未履行协议。请求被告支付给原告欠款3600元和土地直补款500元,计4100元。艾永双、艾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宿爱军与艾永双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离婚,宿爱军所分得的承包土地3.5亩及机动地0.5亩由艾永双一直耕种到2015年底,2016年3月4日经梨树县小宽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宿爱军将应分得的承包土地3.5亩及机动地共计4亩明确地块后从艾付、艾永双承包土地中拨出,2015年以前所欠承包费3600元,于2016年5月10日偿还,2016年粮食直补款因艾永双直补账户已贷款不能分户,由艾付在粮食直补款下发后立即给付,艾付作为艾永双委托代理人及担保人的双重身份签字。该款到期后,宿爱军多次找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前去催要,艾永双、艾付一直未能给付。另查明,宿爱军2016年承包土地粮食直补款为63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宿爱军与艾付、艾永双签订的土地协议、梨树县小宽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是艾付、艾永双未能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宿爱军与艾永双离婚后,宿爱军应分得的承包土地一直由艾永双耕种,2016年3月4日经梨树县小宽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明确了宿爱军的承包地块,确定了艾永双拖欠的承包费及粮食直补款的数额及给付时间,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艾永双应当按照协议及时给付欠款。艾付以艾永双代理人和担保人的双重身份在协议上签字,对艾永双的给付义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宿爱军2016年承包土地粮食直补款为634元,但其庭审中只要求艾永双、艾付给付500元,多余部分应视为宿爱军放弃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永双、艾付连带给付原告宿爱军土地承包费3600元,2016年粮食直补款500元,合计4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艾永双、艾付负担25元,退回宿爱军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