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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翠芳、郎二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翠芳,郎二丑,韩胜芳,连进锋,刘河庆,李红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764号申请执行人韩翠芳,女,汉族,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县。申请执行人郎二丑,女,汉族,1931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县。申请执行人韩胜芳,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县。被执行人连进锋,男,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任县。被执行人刘河庆,男,汉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县。被执行人李红雷,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县。韩翠芳、郎二丑、韩胜芳申请执行连进锋、刘河庆、李红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翠芳、郎二丑、韩胜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民终28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