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晓冉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鹤壁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987号原告:王晓冉,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119号。代表人:刘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冉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鹤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冉负担。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丙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