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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波、吴静、王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945号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波、吴静、王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闫波、吴静、王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款49050.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闫波、吴静、王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