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南昌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文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文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78号原告:南昌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669号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316389。法定代表人:付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朝清,系江西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510203285。委托代理人:黄纯,系江西司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01606210066。被告:陈文梓,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原告承担539.50元,退回原告539.50元。审 判 长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春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