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1993冯代红与张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代红,张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11993号原告:冯代红,女,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张智利,男,195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冯代红诉被告张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吕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代红、被告张智利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冯代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19日计算至2017年8月,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支付工程保证金,承诺一个月归还,后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拖延。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被告张智利辩称,认可原告所诉借款事实和金额。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0年,被告以对外承包工程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银行存单交由被告。2013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时间为2010年10月19日,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故由被告在2017年1月30日再次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日期为2010年10月19日,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以上事实由借条2份、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确认借款事实发生于2010年,双方也曾在2013年的借条当中约定还款期限,但在此后2017年1月30日所出具的借条当中,双方又再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该约定可视为对借款期限的重新约定,现原告在借款未届清偿期之前向本院起诉,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预期违约情形,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借款到期之后再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代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冯代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吕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