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XX辉与梁冰倩、洛阳朝鑫轴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辉,梁冰倩,洛阳朝鑫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595号原告:XX辉,男,汉族,1992年11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梁冰倩,女,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洛阳朝鑫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2组。法定代表人:梁冰倩。本院在审理原告XX辉诉被告梁冰倩、洛阳朝鑫轴承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原告XX辉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XX辉在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秋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冰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