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财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陀燕丽、杨克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陀燕丽,杨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财保183号申请人:陀燕丽,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申请人:杨克元,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申请人陀燕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克元价值7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陀燕丽以现金70000元提供担保(已存入本院代管款专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克元所有的临时车牌号码为粤A×××××号的小型普通车,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