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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宁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文敏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宁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文敏,叶奶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23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23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魏爱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木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宁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叶奶后,负责人。被执行人:叶文敏,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叶奶后,男,1949年5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福建南平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宁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文敏、叶奶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20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宁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文敏、叶奶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福建南平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宁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1,8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叶文敏、叶奶后对被告上海宁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福建南平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付款责任;要求三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要求被告上海宁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21,000元、被告叶文敏、叶奶后共同负担56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20,400元,但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被邮局以“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执行中,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向全国银行查询系统、全国车辆查询系统、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叶奶后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蓝天新村XXX-XXX号房屋、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503、505号底层店铺以及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号、XXX号房屋,但上述房屋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现已轮候查封上述房屋;除此,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20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潘建华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潘建华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