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核7862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清华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徐清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核78623480号被告人徐清华,女,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文盲,农民,住蓬溪县。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勇,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告人徐清华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陈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以(2017)川09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清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清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陈某1因夏某1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作案工具编织绳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徐清华,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在复核期间,被告人徐清华的辩护人提出徐清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徐清华与被害人夏某1(男,殁年1岁9个月)系邻居,徐清华与夏某1家人因邻里纠纷长期不睦。2016年8月2日,徐清华在蓬溪县赤城镇下店子村4组家中午睡后到门外散步,遇见独自玩耍的夏某1,便产生杀死夏某1来报复其家人的想法。徐清华返回家中拿了一段编织绳放在裤包内,趁无人之机将夏某1抱至邻居陈某2老宅后面,后将夏某1按在地上,并用编织绳勒夏的脖子,见夏没有挣扎后,又将编织绳在夏的脖子上打了个死结,随后将夏的尸体藏匿于陈某2老宅内柴某。同月16日,夏某1的家人在陈某2老宅找到夏的尸体后,便怀疑系徐清华所为,遂将徐控制并报警,民警赶来将徐清华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夏某1的死因不排除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提取笔录、物证鉴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实被害人夏某1于2016年8月2日被人勒颈死亡并藏尸于邻居家柴某,夏某1尸体颈部的编织绳与在被告人徐清华家中提取的编织绳成分和颜色一致的事实,被告人徐清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归案的情况;光碟和情况说明证实徐清华在矿泉水瓶演示其打结方式与现场勘验夏某1脖子上的打结方式相同;有证人杨某1、胥某、陈某1、夏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何某、陈某6、杨某2、姚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徐清华与被害人家人因邻里纠纷而长期不睦;证人姚某1、田某的证言证实徐清华被关进看守所后,自认杀了一个小孩,心理压力比较大,且心眼小,报复心强;被告人徐清华对因邻里矛盾而勒死被害人夏某1进行报复的犯罪事实一直供认,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清华因与其邻居关系不睦而蓄意报复,用编织绳勒死邻居家小孩夏某1,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徐清华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徐清华的辩护人在本案复核中提出徐清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审查,徐清华的坦白从宽情节经查证属实,但原判已做认定,并在量刑时已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9刑初1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清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从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开富审 判 员 李 宇审 判 员 李 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苏康宁书 记 员 杜春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