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睿祥与佛山市简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睿祥,佛山市简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068号之一原告:何睿祥,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简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庞冰强。原告何睿祥与被告佛山市简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何睿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睿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04元,减半收取计114.52元,由原告何睿祥负担。审 判 长 辜 原人民陪审员 余彩红人民陪审员 黄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