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刑更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再波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再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更549号罪犯李再波,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新安监狱二监区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甬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再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裁定将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9月6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5年4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李再波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李再波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属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337.28分,获表扬3次,获嘉奖2次,获得2015年度兵团《新生报》优秀通讯员,2015年被评为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再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再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3年9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杨波审判员 邹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