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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金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金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518号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1-1),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刚,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杨金星,男,193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金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金星的银行存款26670.25元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金星的银行存款26670.25元。案件申请费287元,由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继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