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彩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张素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张素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4425号原告:张彩勤,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波,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丹茹,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九洲新家园24、39、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8993463J。负责人:刘国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群,女,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员工。被告:张素娟,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常州市天宁区县。原告张彩勤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张素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本院通知张素娟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彩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丹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群,被告张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彩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修理费、鉴定费共计221390.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医药费中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本案中原告的误工时间过长,根据原告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原告已经获得部分工资赔偿,要求在本案中扣除,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被告张素娟辩称,我垫付的20000元要全部退给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17时左右,张彩勤持证驾驶注册登记为其本人的苏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青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童嬉路交叉路口时与刘井祝持证驾驶注册登记为常州锦绣植绒工艺有限公司的苏D×××××号中型罐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相撞,致二轮摩托车损坏,张彩勤受伤。2014年3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武公交字(2014)第3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彩勤、刘井祝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彩勤受伤后随即被送至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29日出院;2016年2月29日又到该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9日出院;2016年10月11日又一次到该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16日出院,三次住院共用去医疗费100558.66元。2017年1月17日本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张彩勤的伤残程度、误工、营养及护理期进行评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2月27日出具苏同司鉴所[2017]临司鉴字第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彩勤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张彩勤的误工期为二十四个月,护理期为四个月,营养期为四个月。张彩勤为此支出鉴定费3320元。事故发生后,张素娟支付张彩勤20000元。嗣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来院。另查明,苏D×××××号中型罐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张素娟,挂靠于常州锦绣植绒工艺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业运输,刘井祝系张素娟雇佣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还查明,苏D×××××号中型罐式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均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16日止,其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包含有不计免赔条款且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还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诉讼中,张彩勤申请撤回对刘井祝、常州锦绣植绒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裁定,准予张彩勤撤回对刘井祝、常州锦绣植绒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张彩勤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和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苏D×××××号中型罐式货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彩勤、刘井祝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又鉴于苏D×××××号中型罐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张素娟,挂靠于常州锦绣植绒工艺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业运输,刘井祝系张素娟雇佣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而当事人也均无证据可推翻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本院基于事故责任认定并综合事故当事人参与交通活动的方式、苏D×××××号中型罐式货车投保有交强险等因素考量后,确定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张素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张彩勤在本案中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诉辩意见审核、确认如下:1、张彩勤主张医疗费100558.66元,符合规定且有病历票据印证,本院予以照准并确定其中90%符合保险合同约定。2、张彩勤主张误工费108000元(150元/天×30天×24个月)。诉讼中被告认为原告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银行对帐单,如果只在原单位工作六天,也应提供在该单位之前的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赔付,由于原告已认定为工伤事故,工伤已经对原告工资部分进行了赔偿,我公司也只赔偿差额部分。本院认为张彩勤提供的证据虽存在瑕疵,但可根据张彩勤提供的现有证据及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后,酌情确定张彩勤的误工费为76800元(3200元/月×24个月)。3、张彩勤主张护理费10800元(90元/天×120天),经本院审核确定张彩勤的护理费7200元(60元/天×120天)。4、张彩勤主张交通费1000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照准。5、张彩勤主张营养费1440元(12元/天×120天),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照准。6、张彩勤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50元/天×35天),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照准。7、张彩勤主张残疾赔偿金80304元(40152元/年×20年×10%),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另原告主张其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608.25元也应计算在残疾赔偿金中,故本案残疾赔偿金为86912.25元。8、张彩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照准。9、张彩勤主张车辆修理费2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核定张彩勤的损失为280660.91元,该损失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张彩勤195302.52元,张素娟赔付张彩勤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医疗费5027.93元。此外,事故发生后,张素娟支付张彩勤20000元,可在其应履行的赔偿义务中抵算。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彩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2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彩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计75302.52元(其中支付张彩勤62392.45元,支付张素娟12910.07元)。三、被告张素娟赔偿原告张彩勤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医疗费5027.93元(在已支付的20000元中抵销)。四、驳回原告张彩勤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鉴定费3320元,合计4124元,由原告张彩勤负担2062元,被告张素娟负担2062元(在已支付的20000元中抵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燕萍第4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