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佳伟与吴亮、赵淼、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伟,吴亮,赵淼,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583号原告:陈佳伟,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林华,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亮,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淼,曾用名赵殊淼,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朝阳办事处金山社区朝阳汽车站二期16楼。负责人李晓娟,总经理。原告陈佳伟与被告吴亮、赵淼、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佳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陈佳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紫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