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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淮北唯美���具有限公司与淮北尚酷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唯美家具有限公司,淮北尚酷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灿文,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713号原告:淮北唯美家具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金山。被告:淮北尚酷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灿文。被告:黄灿文,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刘军,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唯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尚酷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灿文、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梁红岩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员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