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罗顺林与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顺林,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顺林,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浦模具城兴业路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王天虎。原告罗顺林与被告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保证金等共278268.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受理后,曾按判址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查,但被执行人无到庭,无向本院申报财产。另查,本案在诉讼时,已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一批,该设备已由本院(2017)粤0606执4801号案正在评估、拍卖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原租赁的经营场所已被产权人收回,公司已停业关闭。本院根据案情,向被执行人广东天顺国贸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及对其发布了信用惩戒。2017年8月1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78268.1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7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