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郝孝丽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孝丽,张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996号申请执行人郝孝丽,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永珍,女,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郝孝丽与被执行人张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商)初字第07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永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孝丽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永珍偿还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永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情况,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将被执行人张永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商)初字第07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永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佟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