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翁古未干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古未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525号移送执行人米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翁古未干,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42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翁古未干财产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羁押于攀西监狱,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2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