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行审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内乡县湍东镇屈庄村斜地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内乡县湍东镇屈庄村斜地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5行审84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书杰,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内乡县湍东镇屈庄村斜地组。负责人张波锋,男,46岁,汉族,该组组长,住内乡县。申请人内乡县国土资源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对内乡县湍东镇屈庄村斜地组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能显示向被申请执行人内乡县湍东镇屈庄村斜地组送达日期,只显示2016年11月20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予以行政催告,其程序错误,申请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对内乡县湍东镇屈庄村斜地组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胡新锋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