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5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与叶振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叶振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5民初922号原告: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7层704-705室。法定代表人:杨中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青,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振梅,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原告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振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徐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