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5民初6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杰与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王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6430号原告:赵杰。被告:王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杰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