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6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杰与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王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6430号原告:赵杰。被告:王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杰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