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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汝刚与张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刚,张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976号原告:汝刚,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成,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张子文,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汝刚诉被告张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汝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刚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芳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亚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