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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花申请执行苏已拉、苏米雅苏荣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花,苏已拉,苏米雅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金花,女,1961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苏已拉,男,4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苏米雅苏荣,女,4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631号金花申请执行苏已拉、苏米雅苏荣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右民初字第00048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苏已拉、苏米雅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并已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已拉的禁牧补贴款账户,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扣划800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金花,剩余执行标的款24000元将从该账户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金花同意该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