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毛新云与方五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新云,方五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民初3425号原告:毛新云,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浦城县。被告:方五来,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毛新云与被告方五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新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五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新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五来偿还借款125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方五来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方五来以急需资金为由向毛新云借款12500元,约定三日后即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讨,方五来拒不还款。故请求判如所诉。方五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5日,方五来出具给毛新云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借毛新云款人民币¥12500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元整),三天后归还。若逾期未归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此据。借款人:方五来,身份证:,2016年12月5日。”后因方五来未还款,毛新云即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时,毛新云自认方五来已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本院认为:方五来向毛新云借款12500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毛新云持有的借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方五来已经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故其仍需偿还毛新云借款7500元。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毛新云要求方五来支付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方五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方五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毛新云借款7500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毛新云负担22.5元,方五来负担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琦敏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11661803?deid=13699790”t”_blank?)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