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白井超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井超,绰号小白龙,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2011年3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2014年7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6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庆让检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井超涉嫌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强奸部分,公开开庭审理了寻衅滋事部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学财、代理检察员熊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井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强奸罪2015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白井超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开发区某冷饮厅二楼一包房内,对被害人陈某(女,16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白井超亲属于某某赔偿陈某人民币5万元。二、寻衅滋事罪1.2016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白井超伙同马某(另案已起诉)等人在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想科技城某酒吧,因琐事与该酒吧经理张某某发生矛盾,遂在酒吧内摔碎多个啤酒瓶发泄心中不满,马某、白井超等人意欲离开酒吧时在门口遇到了张某某,便将张某某打倒在地,随后酒吧工作人员刘某某(男,22岁)等人持镐把参与殴斗,马某、白井超等人持仿真手枪、镐把等对张某某、刘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刘某某左臂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2016年6月26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未在案)纠集被告人白井超等七、八个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新玛特北侧李先生牛肉面馆北门门前,使用拳脚、镐把无故对被害人李某(男,23岁)实施殴打,致使其鼻骨骨折,大腿、背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侦查,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白井超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井超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井超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手持凶器无故殴打他人,且先后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井超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白井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其处罚。白井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表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白井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白井超认同对强奸罪罪名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辩解称确实违背被害人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手段,其在寻衅滋事时均是受他人邀请参加,所起作用小,不应当认定为主犯。经审理查明:强奸事实2015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白井超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开发区某冷饮厅二楼一包房内,对被害人陈某(女,16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白井超亲属于某某赔偿陈某人民币5万元。寻衅滋事事实1.2016年6月7日,马某(另案处理)在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想科技城摩码广场某酒吧与他人发生争执,该酒吧经理张某某将双方劝离,后马某纠集六、七人到酒吧闹事,与张某某等人发生冲突。2016年6月16日23时许,马某纠集被告人白井超等人来到该酒吧协商赔偿事宜,马某等人嫌张某某送钱慢便摔啤酒瓶发泄不满,后马某等人离开时在酒吧门口碰见张某某,遂将张某某打倒在地,随后酒吧工作人员刘某某(男,22岁)等人持镐把参与殴斗,马某、白井超等人持仿真手枪、镐把等对张某某、刘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刘某某左臂肘受伤;经鉴定,该损伤为轻伤二级。2.2016年6月26日4时许,孙某(另案处理)因被一辆奥德赛商务车别车而意图报复,虽纠集被告人白井超等七、八个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新玛特北侧李先生牛肉面馆北门门前,使用拳脚、镐把对被害人李某(男,23岁)实施殴打,后发现打错人而逃离现场。经诊断,李某鼻骨骨折,大腿、背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侦查,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白井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白井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的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白井超的自然概况及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等事实。抓获经过,证实白井超被抓获归案。扣押物品清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受害人陈某内裤裆部、阴道拭子及案发现场提取的卫生纸上检出人精斑,15个STR分型,似然比3.47×1019。证人于某的证言:2015年12月21日下午18时许,她约陈某到某冷饮厅玩,大约20时30分,她看到陈某从小白龙的车上下来,一起来的还有另一名男子,还有一个叫卢某某的,小白龙让陈某一起上楼,并且不让其他人上,她在楼下待了一会儿就去绯闻夜场玩了,大约22时许,小白龙让她回冷饮厅,她回去后发现陈某正在哭,小白龙还让她哄陈某,她问陈某怎么了,陈某不说话,这时候,小白龙接了一个找他吃饭的电话,并且让她和陈某一起去,她俩到饭店后,她待了20分钟就走了;半夜24时许,陈某对象给她打电话说陈某家人报警了,问她怎么回事,她就把经过说了。证人苏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21日22时许,陈某的朋友给她打电话说陈某被别人控制了不让离开,让她过去接陈某,她就给陈某打电话,打了好多遍,陈某才接,陈某没说什么事,就说让去接,她就和陈某的父亲找到了饭店,看到陈某正和一女三男吃饭,陈某眼睛通红,像是刚刚哭过,她问怎么回事,旁边一男子起来说没事儿,她就带陈某离开,在途中,陈某告诉她刚刚被一名叫小白龙的男子在某冷饮厅强奸了,她领陈某上车和陈某爸爸说了一下,陈某爸爸一听就下车找,但是没拦住那帮人,最后她打电话报警了。证人于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下旬一天,他找白井超在远望一家烤羊腿饭店吃饭,白井超带了一男二女过去,吃饭过程中,有一个女的先走了,大约23时,另一个女的妈妈到饭店找,在他准备上车时,一名男子跑到白井超的车旁去拽车门,但没拽开,白井超就开车走了,他打电话问白井超怎么回事,白井超说把这个女的睡了,这女的家人来找了;第二天下午,白井超告诉他对方报警告强奸了,他问什么时候的事情,白井超说是昨天吃饭前的事,他问是谁,白井超说是吃饭时坐他旁边的女的,他问怎么办,白井超让他和对方联系,看能不能和解;后来,他和这女子的母亲和解了,赔了5万元。受害人陈某的陈述:2015年12月21日20时,她到某冷饮厅找于某,快到地方时,一男子开车停到她前面说”跑什么,都抓你好长时间了,跟你处对象这么难吗”,说着就拽她上车,她正好看到发小卢某某路过,卢某某示意她离开,那男子不让她走,问她去哪儿,她说某冷饮厅,那男子就让她一起去,她没办法就一起去了;在门口,她碰见了于某,那男子叫她上楼唠唠,她不想上,于某让她先上去,说随后就上去,卢某某跟着上,那男子不让,还把卢某某骂了,这男子把她带到一个小包间,开始介绍自己,自称叫小白龙,有事儿找他好使,坐了20分钟,她也不敢说话,小白龙提出处对象,她不同意,反复说了好几次,她不同意,小白龙突然搂住她开始亲她,她咬了小白龙舌头,小白龙生气把她骂了,还用脚踢她三四脚,还打她耳光,她就哭了,小白龙上来就把她上衣脱了,她抢衣服,小白龙拽着不给,后来松手了,她把衣服穿上,小白龙就喊上来一名较胖的男子,让他到车里拿绳子把她绑起来,胖男子不情愿,然后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又空手回来,让白井超别闹,白井超把他撵出去,还冲楼下喊”谁也不许上来”,就连推带拽把她推到另一个房间,一进屋把她推倒,她上身躺在床上,下身空着,她想起来,白井超卡着她脖子不让,她有些上不来气,就不敢动了,白井超就扒她裤子,把裤子脱到膝盖位置,她双脚使劲蹬,白井超就用右脚踢了她左腿好几脚,非常用力,她感觉疼就不敢反抗了,白井超就接着脱她内裤,她反抗想穿上衣服,但白井超反映特别快,把她转了一圈,背对着他,然后推到床上,白井超就开始性侵,她使劲扭动身体想摆脱,但白井超力气很大,用手使劲儿拍她后背,还恶狠狠的说”你别喊,再喊就打死你”,她害怕就不敢动了,过了四五分钟,白井超就在她阴道内射精了,白井超拿来卫生纸,擦完后扔到地上;白井超等她穿好衣服,就把她带到外屋,过一会儿,卢某某上楼,问怎么回事,白井超说要和她处对象,她没说什么,白井超又把于某叫上楼,让于某哄哄她,于某问她为什么哭,她也没说,过了一会儿,白井超接了一个电话,好像是他表哥找他吃饭,白井超要带她去吃饭,她不想去,白井超就拽着她去,她怕大家知道性侵的事,就跟着去了;在饭店里,陈某1给她打电话,白井超把电话抢过去,还关机了,后来于某接到陈某1的电话,于某告诉陈某1没事儿,后来又接到她母亲的电话,于某也说没事,她看白井超去接电话,就拿了于某的手机去厕所给陈某1打电话,告诉陈某1位置,让陈某1来接,她回去后,白井超问干啥去了,她说打电话了,她感到白井超特别害怕,白井超的小弟就走了,白井超表哥也说吃完就走吧,没等走,她母亲就到饭店了,喊她出去,她拿起手机就冲了出去,出去后把被强奸的事儿和她父亲说了,她父亲怒了,回到饭店找白井超,白井超从饭店冲出来,没等她父亲抓到,就开车加速跑了。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6年6月7日,马某在某酒吧与一名客人发生争执,他去调解,后来马某找人闹事,他带着服务生与其发生争执,马某就以此次受伤为由向他索要5万赔偿金,他说只能给2000元;6月16日16时30分,马某打电话要这5万,并且说晚上要带人到酒吧玩,让准备好位子;当晚21时许,马某带了五个人到酒吧,其中一个外号叫小白龙,23时许,马某索要未果,就开始甩啤酒瓶子,后来准备离开酒吧,他正在楼梯口打电话时,马某一伙人出来看见他就打,服务生看见就来拦架,马某拿出一把铁质黑色手枪威胁他,还有一名男子拿了一根木棒砸了刘某某的胳膊,之后就离开了,他当晚23时50分报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6年6月26日凌晨3点半左右,他顺着新玛特一号公寓准备到铁人大道路边打车,走到李先生牛肉面馆北门时,迎面过来三辆车,随后又调头回来拦在他面前,三辆车停车后,下来十多个人,各个手持镐把,其中一个问他”刚才是不是你”,他问”你在说什么”,一名男子上来就踹他,他后退几步,另外一名男子上来又打他一嘴巴子,旁边一名男子又拿镐把打他大腿,把他打跪在地上,一名男子踢他鼻子一脚,然后过来七八个人对他拳打脚踢,他一直抱着头,也没看清对方样貌,打的过程中,他听到对方有人问”刚才开奥德赛的人呢”,他说他不会开车,然后有人说”那小子戴眼镜,咱们打错了”,然后这帮人就上车跑了,随后他就报警了。被告人白井超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他把一名女子带到了某冷饮厅二楼一个房间,他要求和那名女子处对象,那名女子不同意并且哭了,他不让这女子哭,还说他一般不打女人,但是别人都知道他打女人有多狠,那名女子就不哭了,因为他当时喝酒,一冲动就将那名女子带到了另一个房间,动手把那女子的裤子脱了,让这名女子转过身背对他,然后他就和这名女子发生了性关系,直接将精液射在了女子体内;然后,他在房里找到卫生纸擦的,有让这女子也擦了,他发现这女子还在哭,就把于某找来劝;于某和这女子下楼后,他们就去找地方吃饭,在吃饭的时候,这女子的妈妈来了,他看见后就走了。2016年6月初一天晚上,他在新村义耕溜达,接到马某电话,马某说几天前在某酒吧被酒吧经理打了,准备让赔钱,让他去撑撑场面,他就跟着去了,酒吧经理给安排的卡台,他们待了一会儿,马某就嘟囔着怎么还不来送钱,还不来招呼他们,说着就把酒瓶子摔了,然后招呼他们走,他们走到门口时碰见酒吧经理,马某带来的叫二龙的就冲上去抓住经理脖子顶到墙上,酒吧里冲出二三十个服务生打二龙,二龙抢下一根镐把抡服务生,他看马某也被打倒了就冲过去拉架,他看服务生还要冲,他就从腰间拿出一把仿真枪吓唬,服务生害怕就散开了,这时,他看到二龙拿镐把追赶一名服务生,服务生左腿被打坏走不动了,二龙又打了服务生的左胳膊,后来,酒吧经理把他们劝开,他们就离开了。6月下旬一个晚上,他到乘风庄玩,凌晨0点左右,他准备往新村回的时候,孙某在后面撵上他,让他一起帮着去撵一辆车,说有一辆车在灯岗别孙某的车了;他们就开车沿着铁人大道往南开,在乘风新玛特后侧楼区,出来一个人,孙某让他们下车,他们一共下来九个人,其中三个人拿着镐把,把出来的人围起来,他们这边一个人上去就踹这人一脚,国某让这人跪下,被打那人就跪下了,小龙上去踹这人肩膀,他走过去打了一个耳光,踢了这人屁股一脚,他打完就走了;他们走到东湖附近,孙某说好像打错认了,他笑了笑没说话,之后就散了。同案马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6月初一天,他和几个朋友在某酒吧聚会期间,他朋友和一名客人撞在一起,他就挨桌瞅每个人找这名客人,但是没找到,酒吧经理张某某就问他瞅啥,他说”瞅你咋地”,后来他俩骂了起来,张某某喊人出来,双方打了起来,后来有人报警,双方都被带到公安局,民警让他们自行调解,张某某说给他点医疗费;6月中旬,张某某约他吃饭谈医疗费的事,他和白井超等人参加,张某某答应给他拿一万元医疗费,让他晚上到酒吧拿钱;当晚21时许,他和白井超、贾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来到酒吧,张某某一直陪他们喝酒,说给拿5000元的卡加上之前微信转的钱,这事就拉倒了,他同意了;他走到酒吧门口时看到贾某某将张某某摔倒,酒吧里又冲出几个人,白井超掏出一把枪比划对方,对方就没人敢动手了,贾某某又用拳头打了服务生,李某某拿刀比划,他也打了另一名服务生,后来他们就离开了;后来他问白井超枪是从哪儿来的,白井超说是在肇源一个服装店买衣服时向老板要的一个装饰品。同案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6月16日中午,马某找他到某酒吧对面一个烧烤店吃饭,其中有张某某、白井超等人,吃饭时得知是马某和张某某打仗谈赔偿的事,张某某答应给马某一万元医药费,马某同意了;当天20时许,马某说张某某安排他们上酒吧玩,他和白井超、李某某等人就去了,期间张某某陪着他们喝酒,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马某和白井超起身将卡台上的啤酒瓶子都踢倒了,他为了给马某撑场子,也摔了两个啤酒瓶子,砸完后就往外走,走到三楼时,张某某碰了他一下,他就搂着张某某脖子给摔倒在地,李某某上去打了几拳,酒吧的服务生见张某某被打,就出来了六七个人,白井超随后就掏出一把枪,对方就没人敢动了,他趁白井超吓住对方,抢下一根镐把,怼了服务生一下,李某某拿折叠刀比划,后来李某某不知道从哪儿弄来一根镐把,打了一名服务生左胳膊一下,他们等对方不再动手就离开了;他后来听说这枪是在一个服装店向老板要的装饰品。鉴定书,证实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以上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被告人白井超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井超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白井超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且先后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白井超曾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强奸未成年少女,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对强奸事实的供述出现反复,但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其委托亲属与陈某达成和解,已赔偿完毕,酌情从轻处罚。寻衅滋事犯罪,均系共同犯罪,且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予以惩处。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的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白井超犯强奸罪与寻衅滋事罪,依法数罪并罚。关于其提出在强奸时未使用暴力的辩解,本院认为,陈某的陈述,相比白井超的供述,在细节的描述上更清晰,在案情的发展上更符合逻辑,其陈述的内容均有其他证据印证,无矛盾与存疑之处,证明力较高,故在是否存在暴力手段的问题上,采信被害人的陈述,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其提出在寻衅滋事犯罪中不应认定主犯的辩解,本院认为,其供述随马某去撑场面、持”枪”吓退服务生等情节,可以认定其在同案中有较高地位,所起作用较大,应系主犯;其供述随孙某作案时,其与同案均动手殴打,均积极参与,参与程度相当,应系主犯;但该起犯罪,较犯意提起的孙某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非主犯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井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晨勇人民陪审员 宋丽娜人民陪审员 曹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鹤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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