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刚,芦维芝,陶维林,刘泽慧,王峻成,刘秀杰,盖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俊刚,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芦维芝,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陶维林,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临清市。被执行人刘泽慧,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峻成,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刘秀杰,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盖静,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俊刚、芦维芝、陶维林、刘泽慧、王峻成、刘秀杰、盖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立军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