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想与刘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李想,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刘元春,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李想与刘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24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元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50525.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元春除工资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而其工资因另案正在执行中,申请人李想也未能提供刘元春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7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