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玉辉与周坤林、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辉,周坤林,周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803号原告:周玉辉,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被告:周坤林,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周金平,女,1979年3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原告周玉辉与被告周坤林、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玉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玉辉���担。审 判 长 叶 松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人民陪审员 向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