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京沧田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佳之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沧田科技有限公司,宿迁佳之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481号原告:南京沧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9370009XU,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郑新发。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楠,该公司员工。被告:宿迁佳之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9338443X8,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表人:朱萍。原告南京沧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佳之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沧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沧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南京沧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馨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