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6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方敬舜与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敬舜,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家云,郑林伟,李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440号原告:方敬舜,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绪,郑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宋城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李红根。被告:河南永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卜集镇新街。法定代表人:李辉。被告:王家云,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郑林伟,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剑,男,52岁,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方敬舜与被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永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家云、被告郑林伟、被告李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方敬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320元及利息9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上街区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二标段发包给第一被告,三标段发包给了第二被告。上述两个标段均由李剑出面组织施工,并将工程分包给了王家云、郑林伟(二人为合伙)。王家云、郑林伟雇佣了原告等七人从事修建工作,日期从2015年5月31日至9月10日左右,经结账共欠原告等七人的工资为48555元。王家云于2015年7月18日为原告等七人出具了欠工资的证明,并承诺水电安装结束解决60%,工程验收前结清,如有拖欠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但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等人到上街区劳动局进行解决,在劳动局出面调解下王家云承诺,2015年9月25日到劳动局发钱,但仅支付给了7个人共计24000元,尚欠24555元,其中欠原告23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李剑,经本院到户籍部门调查仍不能确定该人,故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敬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方敬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