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众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东、内蒙古弘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众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永东,内蒙古弘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959号原告:内蒙古众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马启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东,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告:内蒙古弘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华峰,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内蒙古规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内蒙古规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众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永东、内蒙古弘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众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刘永东、内蒙古弘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众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争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