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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广安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广和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广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梅,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爱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安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已执行194456.5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别克车辆和“浙”埃尔法牌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