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民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梅与胡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梅,胡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江,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梅因与被上诉人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上诉人李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文 茜审判员 周玉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元琴